2024年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第3次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的公告(1人)

因工作需要,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面向社会人员公开招聘1名编外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

具体招聘岗位,详见《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2024年第3次编外人员招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件1)。

二、招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本公告及《职位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一)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者;

(二)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者;

(三)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四)曾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考原则及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按成绩由高到低1:1录用。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18:00)。

2.报名方式:发送至邮箱bgkfs@dpxq.gov.cn。

3.报名者每人限报一个职位,考生报名接受资格初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附件2),报名表需附上近期证件照;

(2)本人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验证证明;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职位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专业资格证书。

(二)资格初审

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对报名者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出现未按要求提供报名资料、材料不齐、不符合招聘职位条件等情况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无效报名,不再通知考试。

(三)注意事项

1.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初级及以上职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因客观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可以先签署承诺书(附件3),但在入职前资格复审环节必须提供,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2.本公告所有涉及时间年限的计算截点为2024年10月8日。

五、考试

(一)考试形式:本次考试采取线下笔试、现场面试形式。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报考人员保持手机畅通,逾期未参加将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笔试:笔试合格线为70分,对于笔试合格的报考人员,以笔试成绩排名,按拟聘人数的3-5倍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三)现场面试:对笔试合格的报考人员,依笔试成绩分数高低排序确定入围面试人选。面试成绩合格线为70分,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按照招聘名额的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选。如同一岗位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拟聘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完全相同的,由单位根据情况决定拟聘人员。笔试合格但未入围体检人员纳入后备人员库,其成绩一年内有效。

(四)考试成绩: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比例合成。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及格线均为70分,70分以下者不计入排名,无体检、聘用资格。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按照岗位1:1比例确定入围体检人员。

考试成绩及入围体检人员名单,将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s://www.dpxq.gov.cn/)公布。

六、体检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地点:由入围体检的考生自行到深圳市内(外)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相关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适岗能力测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七、资格复审及聘用

考试及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经资格复查后,报新区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体检或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八、用工模式和待遇

(一)经资格复审,体检合格录用后,与人才派遣机构深圳市大鹏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至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二)工资福利待遇按大鹏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55-28336710。

附件:

1.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2024年第3次编外人员招聘职位表

2.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

3.承诺书

4.本科、研究生专业参考目录

  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

  2024年9月30日

原始标题:大鹏新区重点区域建设发展中心2024年第3次公开招聘1名编外工作人员的公告

信息来源: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rsxx/zkzp/content/post_11581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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