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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阜新市高学历人才招聘公告
2018年阜新市高学历人才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8年3月7日讯:为认真落实《阜新市引进高学历人才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我市2018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0名高学历人才,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150名,本科生50名。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原则
(一)实行公开招聘的范围
公开招聘的范围为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拟撤销、合并、转企、划出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公开招聘的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
3.坚持归口管理,必须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招聘。
二、公开招聘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开招聘的条件
公开招聘的高学历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教育部认证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2017年榜单的国外高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对应学位;具有国内一本高校统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对应学位;具有国内“双一流”大学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学历及对应学位。
6.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年龄为35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为40周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及以下;
7.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特殊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8.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公开招聘的程序
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考核;
5.体检;
6.政审;
7.公示;
8.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9.签订聘用合同,兑现各种待遇。
三、公开招聘的计划制定、信息发布和资格审查
1.对事业单位人才需求和重点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汇总形成重点人才需求目录,科学制定公开招聘计划,统一报市编委办核准编制计划。该项工作于3月末前完成。
2.经市编委办核准的招聘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
3.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人才招聘门户网站、高校招聘信息平台等发布招聘人才公告。
4.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
四、考试、体检与政审
1.对招聘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采取“考试+考核”(报名人数超过拟引进人数)或直接考核(报名人数未超过拟引进人数)的方式进行。考核采取多种方式,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心理素质、创新成果及奖励等。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按照考核结果,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2.对招聘的本科学历的人才,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行笔试、面试权重计分的办法,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为5:5。根据权重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3.对拟聘用人员的体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的规定。
4.对拟聘用人员的政审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五、聘用和管理
1.根据体检、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2.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含节假日),公示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拟聘用人员确定后,须填写《阜新市引进高学历人才审批表》和《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4.对公开招聘的高学历人才,实行6个月试用期(未落实人事关系的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设定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包含试用期),5年内只允许在本市区域内流动,其中到企业服务的只允许在本市企业间流动,聘用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六、纪律与监督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2.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4.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考核内容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规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6.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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