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榆林横山县粮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8年榆林横山县粮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8年1月17日讯:根据《横山县人民政府印发<横山县粮食系统通过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横政发[2007]4号)、《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横山区粮食系统选聘改制职工的复函》(榆政人社函[2017]244号)和《榆林市横山区粮食系统选聘改制职工实施方案》精神,现将榆林市横山区粮食系统在改制职工中公开招聘粮食系统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参加招聘人员必须是在横山县粮食企业改制中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2.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3.不予参加本次考试招聘的人员为:①本人无档案或档案未按时交回者;②被国有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已安置从业者;③合同约定一次性经济补偿者;④截至本次招聘考试报名之日前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及数量

榆林市横山区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站招聘6名;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招聘24名;区粮食储备库(国有企业)招聘职工5名。

  四、方法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蓝底二寸照片6张。

  2.报名时间:2018年1月17日 8:30—12:00

报名地点:横山区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区政府院东三楼)

3.考试缴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1]10号文件规定标准,报名时每人缴纳考试费100元。

4.资格初审。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报考人员的照片、学历等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试。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内容及分值:考试科目为文化课测试和业务知识测试两大类,总分300分。考试分值为:初中语文和数学各占60分;粮食相关业务知识占180分。

考试加分。凡参加本次考试招聘的对象给予基础加分,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之前职工每1年工龄加1分(工龄不满1年的以1年计算)。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对冒名顶考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冒名顶考人员属于在校学生的建议所在学校给予处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所属管理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领取准考证时间:2018年1月19日 下午13:30

领取准考证地点:横山中学阶梯教室

考试时间:2018年1月20日 早上9:30—11:30

考试地点:横山中学阶梯教室

(三) 确定拟聘用人员

依据考试成绩和工龄加分后的总分数,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顺次确定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站拟聘人员6名、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拟聘用人员24名、粮食储备库拟聘用人员5名,确定的人员如出现总成绩分数并列,则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的次序依次取分数高者,如分数再并列,则取工龄较长者。

  五、考察

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着重考察专业水平、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体检

考察合格的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替补。

  七、公示

通过考察、体检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一)凡被粮食局下属事业单位和粮食储备库聘用者,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前,将企业改制时职工置换身份补偿金全额上交区财政局,(如逾期不上交者取消其聘用资格),区财政局再返还到区粮食局,用于弥补职工的养老保险金。

(二)凡被聘用者必须遵循有关政策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手续。被聘用在事业机构的人员,在接到人社局的聘用通知后,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被聘用到区粮食储备库的人员,在接到区粮食局的聘用通知后,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报区人社局备案,同时报劳动仲裁部门鉴证。

(三)1.工资待遇:被粮食事业单位聘用的职工,实行见习期三个月,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报人社局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其中工龄以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被聘用到粮食企业的人员,报人社局重新确定工资。

2.被聘事业单位人员继续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若2006年改制后养老保险按时接续、无间断的,改制后的工龄可视为连续工龄,作为被聘后确定工资的工龄依据;若2007年至2017年期间养老保险有间断的年限,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按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比例按20%补缴养老金,收回财政,补缴后的缴费年限视为连续工龄,作为确定工资的工龄依据。被聘人员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缴纳,若不补缴的不予聘用。

3.被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缴费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个人按8%缴纳,单位部分由粮食局列入财政预算,个人部分由粮食局代扣代缴,退休后由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养老保险系统中核发基本退休费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的差额,由区人社局核准差额,财政拨付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代发。

4.被聘用事业单位人员从起薪之日起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单位部分由粮食局预算,财政拨付,个人部分由粮食局代扣代缴,由粮食局统一管理。退休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粮食局核发。

(四)被聘用人员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咨询电话 7660105

7619622

  榆林市横山区粮食系统聘用改制职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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