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网2023年06月07日讯: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1〕68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关于全面下放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发展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实际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学院简介

详情请参阅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主页学院概况——学院简介,网址:http://www.hict.org.cn/。

二、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三、招聘计划

具体招聘人员类别、岗位类别、岗位需求专业、人数、条件等情况详见《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1)。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教育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协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三)符合我院人才需求和专业建设需要,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经历及身体条件。

(四)年龄要求

1.报考人员须年满18周岁(2005年6月8日及以前出生)。

2.应聘具高层次人才岗位的应聘者,年龄须为40周岁以下(1982年6月8日及以后出生)。

3.应聘专任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岗位的应聘者,年龄须为35周岁以下(1987年6月8日及以后出生)。具备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2年6月8日及以后出生)。

4.应聘实验实训教师、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的应聘者,年龄须为45周岁以下(1977年6月8日及以后出生)。

5.为推动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年轻化,应聘男生公寓辅导员、女生公寓辅导员、少数民族辅导员岗位的应聘者年龄须为30周岁以下(1992年6月8日及以后出生)。

(五)学历要求:

1.应聘人员原则上应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计划表中列明的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各层次学历须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2.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本人现就读院校出具的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证明。如被录取者未能按时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则取消聘用资格,按自动放弃处理;

3.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报考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六)职称条件:

报考岗位对专业技术职称有明确要求的,应聘者须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职称序列应与招聘专业一致、相关或相近。

(七)工作经历:

报考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在读期间及在读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作为工作经历累计计算。

(八)招聘岗位要求须为中共(预备)党员的,须提供中共(预备)党员相关佐证材料。

(九)应聘人员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满足招聘岗位计划表中招考岗位列明的其他要求。

(十)应聘人员被录取后须服从学院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受聘入职后,需根据院系工作安排在岗位上坐班服务满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七)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五、岗位待遇

(一)应聘高层次人才岗位的应聘者,经考核合格录用后,在人才服务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落实事业单位编制,享受国家和黑龙江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学院正式在编职工的相应待遇;

2.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文件精神,学院将积极协助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岗位人员争取和落实相关待遇;

3.学院提供一次性人才补贴;

4.学院提供人才临时性周转住房;

5.学院提供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6.学院在绩效工资发放中同步计发额外的人才津贴;

7.人才配偶,具备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能力的,学院以人事代理的方式给予安置工作;

8.未尽事宜,依据《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修订)》(附件2)文件执行。

(二)应聘非高层次人才岗位的其他招聘岗位的应聘者,经考核合格录用后,享受以下待遇:

1.落实事业单位编制;

2.享受国家和黑龙江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学院正式在编职工的相应待遇。

六、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9日。(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岗位招聘全年接受报名。)应聘人员应在报名时限内完成报名,未在报名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报名材料提交的一律视为无效。

2.报名方式:应聘人员通过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在主页下方公开招聘专栏报名系统中注册用户并登录后,结合发布的岗位招聘计划和自身报考条件,依次点选岗位类别——招聘专业后进入报名信息填报页面,准确填写报名资料。

3.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者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内容和招聘计划表中各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了解本次招聘工作相关程序和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结合本人年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客观实际选择满足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招聘岗位。

(2)应聘者报名时须对本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因应聘者提交报名材料不实干扰本次招聘工作正常开展并由此引发不良后果的,我院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应聘者须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和模板范例在页面相应位置准确填报报名资料,根据招聘公告和招聘计划表中列明的岗位报考要求准确提交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职称、党员证明、业绩等佐证材料。其中“*”标注项为必填项,其他项为选填项。

(4)应聘者须使用本人二代身份证报名(证件处于有效使用期内),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须一致。

(5)报名页面须按照提示要求的照片规格上传应聘者本人电子版免冠照片,照片须为蓝底、红底或白底证件照,生活照、风景照不予审核。

(6)应聘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络顺畅。公开招聘工作开展期间因联系方式无效导致招聘单位无法及时与之联系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责任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7)招聘工作开展期间,应聘者须密切关注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发布的公告、通知、公示等信息,严格按照发布信息中的时间、地点、程序及相关要求应聘。

(二)资格审查

1.审查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6月21日。

2.审查结果查询:应聘人员可在6月12日至6月21日期间登录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个人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在报名截止时间即2023年6月19日24点前改报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其他岗位。

3.岗位开考条件

(1)依据有关政策,对报考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岗位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实训教师、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的招聘,不设置岗位开考比例限制。

(2)对报考专任教师、辅导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招聘,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报名比例,经学院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专业的招聘经学院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同时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原报考人员报考的岗位被取消且报考者条件符合其他满足开考条件岗位的,经招聘单位与应聘者沟通、协商一致,可调整到其他相近的招聘岗位参加应聘。岗位调整计划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公示。

(三)现场确认

1.时间和地点:

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将根据招聘工作总体安排,研究确定后在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发布,请密切关注专栏有关通知。

2.现场确认所需材料:

(1)《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聘、引进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此表格可在报名系统中完整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后下载、打印。

(2)应聘人员本人二代身份证(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正反面同页扫描、打印)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应聘人员本人学习经历中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原件及复印件1份;对应本科、研究生学习阶段学信网学历认证证明原件1份;

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现就读院校出具的能够按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和研究方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留学的应聘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已取得的最高层级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招聘岗位要求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应提供中共(预备)党员身份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注:佐证材料需加盖应聘人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公章并由负责同志签字。

(6)应聘人员参加本次招聘时,已有工作单位或已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履职期或合同期内的。须提供所在现任职单位同意参加本次公开招聘的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供此类证明。非应届毕业生未提供证明的视为未与任何企业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因拒报、瞒报劳动关系等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及责任由应聘者本人承担,我院保留向该应聘者追究责任的权利。

(7)各类证书和科研成果,其中SCI、SSCI、EI收录论文需提供检索证明,明确标注大类分区;科研项目需提供立项通知书及证明个人参与名次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8)学习、实习或工作期间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学生干部任职经历证明、获奖证书及其它能够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水平或已取得的业绩材料复印件。

(9)缴费:招聘考试费收费标准依据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继续收取考试费的通知(黑财税[2020]3号)文件规定,笔试每人每科45元,面试不收费。

4.其他说明:

(1)应聘者参加现场确认时,依本人报考岗位需提供的确认材料顺序将材料原件、复印件分别按序排放并用长尾夹在左上角固定,打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规格。

(2)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原件退还应聘者本人,信息表原件、学习网学历证明原件及其余材料复印件由招聘单位留存备查。

(3)未按期参加现场确认的应聘人员,视为放弃考试资格。材料不全的应聘人员,不予现场确认。通过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的应聘人员方可缴费并参加考试。

(四)考试

1.时间、地点:以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发布的考试公告中的时间、地点为准。

考试公告发布的同时,已通过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的应聘人员且报考岗位须参加笔试的应聘者须登录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个人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持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

根据有关文件,对报考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岗位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实训教师、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的招聘,不设置岗位开考比例限制。上述岗位应聘者通过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的应聘者直接进入面试考核。请报考上述岗位的应聘者密切关注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发布的面试考核有关通知。

2.考试形式

笔试:以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素质为主要内容进行考察,同时对应聘人员文字能力、逻辑能力、思辨能力、基本政治素养等方面进行考察,满分100分。笔试成绩在笔试考试结束后,通过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公开发布。

注: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等群体享受笔试政策性加分,具备多个加分条件的,只取一个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享受笔试加分政策的考生应在报名填报信息时如实填写加分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政策性加分项目计算时限截止2023年5月31日。笔试结束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招聘单位通知进行政策加分现场审核。未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对政策加分审核通过人员,将在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公示。

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辨能力、业务能力等情况。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向考生本人宣布。

试讲:对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教师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包括语言表达、教学技能与组织形式、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考察。试讲内容由应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专业自行准备,试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试讲结束后由考核专家组进行现场打分,满分100分,试讲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试讲成绩由主考官当场向考生本人宣布。

答辩:由用人单位组织专家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业务能力、成长潜能等结合岗位需求提出问题,对应聘人员的逻辑能力、心理素质、仪态仪表、语言表达等同步进行考察。答辩由考核专家组现场提出问题,考生当场作答,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答辩结束后由专家组现场打分,满分100分,答辩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答辩成绩由主考官当场向考生本人宣布。

实践展示:由用人单位组织专家基于招聘岗位专业指定展示项目,通过实践展示对应聘人员的实践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等岗位所需的能力进行测评。展示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实践展示结束后由专家组现场打分,满分100分。实践展示成绩由主考官当场向考生本人宣布。

3.考试方式

根据招聘岗位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

(1)高层次人才岗位招聘采取即报、即审、即考的方式开展。考试方式为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包括试讲+答辩,试讲、答辩同步进行。

(2)报考专任教师岗位的应聘者考试方式为笔试+试讲,顺序为先笔试再试讲。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按照进入试讲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之比3:1的比例确定试讲入围名单。特殊情况经学院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且笔试成绩须达到同一类别岗位笔试平均分值以上。笔试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可相应增加试讲入围人选,但与拟聘人数之比不得高于5:1。试讲入围名单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公示3个工作日。

(3)报考辅导员岗位应聘者的考试方式为笔试+面试,顺序为先笔试再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按照与岗位招聘人数之比3:1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名单。特殊情况经学院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且笔试成绩须达到同一类别岗位笔试平均分值以上。笔试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可相应增加面试入围人选,但与拟聘人数之比不得高于5:1。面试入围名单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公示3个工作日。

(4)报考实验实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岗人员的考试形式为实践展示+答辩,实践展示、答辩同步进行。

4.总成绩计算及发布方式

总成绩满分100分。其中:

(1)报考高层次人才岗位应聘者的总成绩=试讲成绩×60%+答辩成绩×4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报考专任教师岗位应聘者的总成绩=笔试成绩×60%+试讲成绩×4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报考辅导员岗位应聘者的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试讲成绩×4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报考实验实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应聘者的总成绩=实践展示成绩×60%+答辩成绩×4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总成绩于考试全部结束后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公布,公示期3个工作日。若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高层次人才答辩成绩、专任教师试讲成绩、辅导员面试成绩、实验实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答辩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形成总成绩排序。

5.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与考核人选。

(五)体检与考核

1.体检:体检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只有一次复检机会,复检项目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会同体检医院确定,考生须认可复检结论为最终体检结果方可参加复检。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其体检成绩为不合格。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体检结果失真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2.考核:考核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采取外调、审档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同时对应聘者有无违法违纪、个人征信情况和有无违反事业单位录取要求事项等开展审查。对于不符合应聘条件,虚报瞒报应聘材料及本人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本人违法违纪、不良征信信息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聘用资格。

3.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该岗位可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提出递补意见,经学院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报考同一岗位且考试成绩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人选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信息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4.体检和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按照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对拟聘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七)录用

1.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院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为录取人员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2.实行试用期制度。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间经考察不能胜任聘用岗位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3.应聘人员在正式办理报到手续时,需自接到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人事档案及其他入职所需材料,不能按期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取消录用资格;未按期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4.拟录取人员凡提供的材料不实,或在档案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录取原则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七、特别提示

1.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本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本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材料、培训班、网站等误导报考人员的,均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无关。请考生提高警惕!

八、联系方式

地址:哈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9号,邮编150025

电话:(0451)85915713、85915790、85915577

联系人:冯老师、云老师、暴老师

监督电话: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处

(0451)85915511

九、本方案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6月6日

附件1: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0531(1)_20230602083510.pdf

附件2:《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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